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栏目说明

“意见征集”栏目是省政府文件、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,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,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,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。“公众意见”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,不代表网站观点。

参与流程

公众对省政府文件、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,填写在相关文件、规章、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“提交”按钮。

意见展示

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,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、整理编辑、审核把关后,交由责任部门办理,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。

注意事项

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、省政府文件、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,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。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,包括姓名、职业、电话、邮箱等信息,以便将意见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、建议提出者。

即时比分就《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
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
信息来源:
发布时间:2023年02月20日??信息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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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、透明度,提高立法质量,辽宁即时比分现将《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全文公布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3月20日前,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,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,邮寄到辽宁即时比分。

  通讯地址: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605室

  邮政编码:110032

  电子邮箱:?lnfzblfec@163.com

  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(修订草案)

  (征求意见稿)

  第一条??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(以下简称规章)设定罚款处罚的行为,保护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??规章可以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、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。

  尚未制定法律、法规的,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,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,且不得超过法律、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,涉及公共安全、生态环境保护、历史文化保护、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的,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;超过上述限额的,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。

  第三条??设定罚款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,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,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,科学、合理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。

  第四条??本规定自2023年?月?日起施行。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《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  《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

  (修订草案)》解读

  近日,辽宁即时比分就《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(修订草案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一、立法背景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2021年修订)第十四条规定“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、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。尚未制定法律、法规的,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,可以设定警告、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。罚款的限额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”。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〉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1〕26号)规定“尚未制定法律、行政法规,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,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,且不得超过法律、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,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、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,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”。《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》(1996年颁布施行)规定,罚款限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,有必要对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作出修改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参考其他省份的规章设定罚款限额,对《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》相关内容作出修改。

  二、主要内容

  修订草案共4条,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:

  (一)关于立法目的。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为根据,坚持依法立法,规范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(以下简称规章)设定罚款处罚的行为,保护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?维护法治统一。

  (二)关于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。一是规章可以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、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。二是尚未制定法律、法规的,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,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,且不得超过法律、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,涉及公共安全、生态环境保护、历史文化保护、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的,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;超过上述限额的,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。

  (三)关于过罚相当的裁量。设定罚款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,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,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,科学、合理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。

  《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(修订草案)》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(www.yaoyejob.com)和辽宁即时比分政务外网(sft.yaoyejob.com)全文公布。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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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冯英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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